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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20400340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各矯正機關應依不同類型(準)脫逃案件之作業流程辦理相關事宜,並不定期進行通報測試,務使值勤人員熟悉應變處置及作業程序,並檢送矯正機關(準)脫逃事故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

主旨

檢送矯正機關(準)脫逃事故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各 1 份,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矯正機關應依不同類型(準)脫逃案件之作業流程辦理相關事宜,並不定期進行通報測試,務使值勤人員熟悉應變處置及作業程序。

二、為使各界迅速妥適因應,如發生(準)脫逃案件,各矯正機關須於案發(發現、獲知)後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方式向本部矯正署各級督導人員及囚情動態通報中心報告;案發(發現、獲知)後 1小時內須透過「獄政資訊系統脫逃事件通報作業」(CJALF117F ),將相關資料交換至警政署,並以電話聯繫相關警政單位確認知悉及搜捕;案發(發現、獲知)後 2 小時內,應先檢附相關文件傳真至機關所在地及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法警室,並以電話聯繫法警室確認收受,嗣後亦應正式發文,並副知相關警政單位,惟事態急迫時,得與檢察署協調先行電話通報,期間持續保持聯繫,適時補充所需文件。

三、本函附件「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正本及副本所列,均為必要函知機關,爰於向檢察署為通報及告發時,應一併函(副)知,避免疏漏。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檢察司(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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