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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08257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後,以系統線上通知戶政機關時,毋庸通知收養雙方以外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主旨

法院於收養認可裁定確定後,以審判系統「通報戶政司作業」功能線上通知戶政機關時,毋庸通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以外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12 年 3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120111242 號函辦理。二、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0 條規定,依法應辦理登記身分事項之裁定,法院應於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又戶籍法第 31條規定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之申請人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準此,法院辦理旨揭通報作業時,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通報對象。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2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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