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206003390 號
要旨
修訂「法務部矯正署○○○○精神病人出監(所、校)通知書」,得由醫事人員自行填列,以提昇機關行政效能及完善跨網絡銜接機制,請各機關自 112.08.01 起,依通知書格式辦理相關通報事宜
主旨
檢送修訂「法務部矯正署○○○○精神病人出監(所、校)通知書」1 份,請依說明所示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精神衛生法(下稱同法)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新修正條文第46 條、第 47 條定於 113 年 12 月 14 日施行),矯正機關於病人離開前,應即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給予必要之協助。次依本署 110 年 9 月 8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000600340 號函意旨,應於收容人期滿前 2 個月或假釋核准後,由精神專科醫師評估後,切實辦理法定通知事宜。基上,矯正機關於同法第 3 條所稱之病人釋放之前,應由精神專科醫師評估後,依示查填制式表單並通知或轉介地方主管機關,合先敘明。二、為落實前揭法定通知,法務部及本署曾於 99 年、109 年函頒制式表單供各機關參酌使用,惟此表單之查填於實務上多有窒礙之處。復經本署重行檢討表單欄位及邀集機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修訂旨揭通知書,並得由醫事人員自行填列,以提昇機關行政效能及完善跨網絡銜接機制。基此,請各機關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依旨揭通知書格式辦理相關通報事宜。
三、為使機關順利完成法定通知程序,有關可預知期滿或出監日期者,請機關於釋放前 2 個月完成通知事宜;而無法預知出監日期者,如假釋核准或執行刑期小於兩個月或更定其刑至兩個月以下、易科罰金或撤銷或停止羈押、出監前兩個月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精神疾病,請矯正機關衛生單位於知悉收容人即將出監日期、或知悉已出監日期、或知悉經醫師診斷罹患精神疾病,至遲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定通知事宜。
四、另為提昇機關行政作業效率,本署業已建置旨揭通知書之衛生醫療子系統「CJALI607F 精神病人出監通知書輸入」功能,請機關立即開通系統權限並測試,併附系統操作手冊 1 份供參。此外,本署刻正建置風險管控之告警功能,目前告警功能語法邏輯尚待測試調整中,嗣後若建置完成將另函週知。
五、請各機關務必查察及測試系統功能,如有相關詢問事項或操作疑義,請逕洽法務部資訊處獄政系統駐點小組,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連絡電話:02-2191-0189#7471(王重欽先生)、02-2191-0189#7472(黃韋翔先生)。
六、隨函檢附 111 年 11 月 2 日「精進矯正機關精神病人出監(所、校)通報機制」研商會議紀錄(節本)1 份供參。
七、法務部 99 年 12 月 10 日法矯決字第 0999053322 號函、本署 109年 2 月 15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906000590 號函及本署 110 年 9月 8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000600340 號函等,與本函意旨未合部分,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法矯決字第 0999053322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