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送請法院核定疑義
主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送請法院核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3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1203502460 號函。 二、按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法院審核調解書時,應注意形式及實質事項;且同注意事項第 5 點亦規定,法院發現調解書內容或程式之欠缺可以補正者,應限期通知鄉、鎮、市、區公所補正,不得遽予退回。如認調解書不應核定或逾期不補正者,應敘明其理由連同調解書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不得命其撤回審核之聲請,或逕予駁回,合先敘明。 三、基於家事事件特殊性,個案如有利用家事調解跨專業整合功能及連結親職教育諮商或輔導資源之需者,允依本院 110 年 5 月 1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5174 號函意旨,不宜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惟法院得否僅依前開函旨作為不予核定理由,宜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狀,本於權責妥處。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