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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20174024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靖安小組訓練期間申報加班及作息安排等事宜,請說明辦理。各分區靖安小組主辦機關應檢視訓練期間之作息安排,不宜於課程以外時間平增額外限制

主旨

有關靖安小組訓練期間申報加班及作息安排等事宜,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11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號函說明三之(一)規定:「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二、次按本署 111 年 12 月 3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7960 號函說明三及說明五之(一)規定,機動勤務係指基於維護矯正機關整體安全或因應突發事件等需求,而於辦公日中休息時間,排定一定比例休息人員為因應人力;為補償戒護人員辦公日中休息時間擔服機動勤務,因受機關指揮監督約束,時間無法自由運用,爰將擔服機動勤務視同延長辦公。

三、查靖安小組之訓練,係由各分區主辦機關實施調訓,訓練期間採集中住宿管理,小組成員於訓練時間之外,仍須接受本署及主辦機關勤務調派,故訓練期間每日得支領值勤費新臺幣 380 元。惟隨 112 年勤務新制實施,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勤務費用支給要點業於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自同日起,戒護人員原值(備)勤制度並由機動勤務取代。惟機動勤務屬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性質,小組成員於訓練期間,既無擔服原服務機關勤務之事實,亦無於原服務機關擔服機動勤務之可能,爰小組成員於訓練期間,不得以擔服機動勤務為由申報加班。

四、靖安小組訓練期間,如因「法務部矯正署北、中、南、東四區分區聯防戒護警力支援方案」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情形、支援本署安檢督導考核小組任務、受本署及各分區主辦機關指派臨時性勤務,致表定課程以外時間有實際執行勤務情形時,其課程以外之勤務時數,得覈實申報加班。

五、各分區靖安小組主辦機關應檢視訓練期間之作息安排,不宜於課程以外時間平增額外限制(如要求晚點名),小組成員於訓練期間如有遲到、早退、精神不濟、學習態度不佳等異常情事,各分區主辦機關則應通知原服務機關議處。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人事室、本署會計室、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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