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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三字第 1121201883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主旨

公告本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

公告事項:本院 111 年 5 月 16 日院台資三字第 1110014972 號公告自 112 年8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下: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第六編督促程序(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書狀除外)、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

(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二、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經本院以 110 年 9 月 14 日院台資三字第1100026595 號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院台資三字第 1110014972 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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