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6010 號
要旨
邇來矯正機關職員挾帶違禁(管制)物品予收容人之事件頻傳,為免不肖職員貪圖小利,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抹滅矯正人員長期努力成果,請各機關務必落實執行各項安全檢查工作,並確依說明所示辦理
主旨
邇來矯正機關職員挾帶違禁(管制)物品予收容人之事件頻傳,為防杜再生類案,請各機關確依說明所示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署幾經提示各矯正機關落實執行安全檢查工作,惟違禁(管制)物品流入戒護區情事仍屢見不鮮,顯見部分機關安全檢查工作疏未落實,各級督導幹部對於職員及業務之監督考核亦有鬆懈。為免不肖職員貪圖小利,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抹滅矯正人員長期努力成果,請各機關務必落實執行各項安全檢查工作,各級督導幹部亦應負起監督責任。
三、為減輕門衛值勤人員勤務負擔,並達防杜違禁(管制)物品流入目的,請各機關依員工消費合作社(下稱合作社)設置狀況、商品販售種類及兼顧同仁需求為綜合考量,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前,訂定職員攜入戒護區物品種類及數量之管制規範;香菸等管制物品,除設專簿登記品牌及數量外,每日得攜入之數量應為適當限制,無吸菸習慣之職員,如有攜入香菸或向合作社購菸情形,機關須確實掌握,適時介入瞭解,以防範未然。
四、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規定,矯正機關應設置中控(央)門,指派專人監控及管制,對於進出戒護區之人員,則應詳加檢查及核對身分。惟實務上,部分機關囿於戒護人力考量,於夜間或例假日實施勤務精簡措施,改由勤務中心以遠端方式實施監控及管制,惟該等措施時段,恐成違禁(管制)物品流入之破口,為防杜不肖職員趁機挾帶違禁(管制)物品,各機關應於 112 年 9 月 15 日前,就前揭時段訂定檢查程序及管制規範,人員進出情形及檢查結果(含複檢作為),則應詳加記錄,以備日後查考。
五、為期澈底淨化戒護區,防堵不肖職員挾藏違禁(管制)物品,自 112年 9 月起,機關副首長(或秘書)及戒護業務主管應會同政風人員,針對戒護區內職員辦公處所、置物櫃、休息室、文康室(交誼廳)及其他公共區域,每月至少實施 1 次突擊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陳機關首長核閱。
六、矯正機關發生重大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情事,應立即啟動行政調查,如調查結果認顯係公務員涉及貪瀆或有其他刑事不法時,應檢具相關具體不法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昭示處置決心。
七、請各機關於文到後,立即規劃執行,並定期檢視執行情況,前揭辦理情形已列為本署業務視察重點,及年度業務評比參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政風室、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