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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20400644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修訂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考量保護機構及警察機關得迅速進行犯罪被害人通知及保護事宜,俾利保障犯罪被害權益,各機關於發現或知悉脫逃案件發生後至遲 2 小時內,應將函報檢察署脫逃案件之資料提供及通報保護機構

主旨

檢送修訂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各 1 份,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除立即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線上通報外,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載明受刑人年籍、現執行罪名、應執行刑期、脫逃之發生時間及地點等資訊,通報矯正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及保護機構。」

二、為使脫逃案件通報作業流程符合前揭規定,並考量保護機構及警察機關得迅速進行犯罪被害人通知及保護事宜,俾利保障犯罪被害權益,各機關於發現或知悉脫逃案件發生後至遲 2 小時內,應將函報檢察署脫逃案件之資料提供及通報保護機構(總會)。

三、另各機關不定期進行不同類型(準)脫逃案件通報測試,除使值勤人員熟悉日間(辦公日)案件處置及作業程序外,務請加強於夜間或例假日案件發生時之應變處置演練,並檢視人員是否熟諳操作相關電腦系統軟體及通訊設備,以依限完成處置及通報作業。

四、本部 112 年 5 月 5 日法矯字第 11204003400 號函頒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檢察司(含附件)、法務部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含附件)、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法矯字第 11204003400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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