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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120500351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法務部 112.06.30 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 19 點第 8 項規定,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人須申報眾多價值甚微之虛擬資產之繁瑣,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填列申報

主旨

有關本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適用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並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係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 19 點第 8 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 1 千元以下,均應計入 20 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 19 萬 9 千元、甲幣交易價額700 元、乙幣交易價額 800 元、丙幣交易價額 900 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 20 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 1 千元以下,故無須填列申報,修正理由已敘明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人須申報眾多價值甚微之虛擬資產之繁瑣,爰規範上開但書規定。

三、鑒於虛擬資產之發展實務尚須關注國際組織之定義及指引,本部將隨時更新相關資訊後通函知各機關據以執行。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直轄市、縣市議會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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