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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勤決字第 1120500321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為使各矯正機關服制發放對象及時間有一致標準,避免矯正人員因通案調動而未能取得當年度服制,自 113 年起,請各機關務必配合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調動期程,朝上、下年度兩區間,辦理夏季及冬季服制採購,使戒護人員於各類服制上得以充足

主旨

為使各矯正機關服制發放對象及時間有一致標準,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人員服制,應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服制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惟本要點並未針對服制配發對象及時間點做規範,致各機關作法不一,而時有所屬同仁以「由戒護科借調至其他科室後未獲發配;或因年度調動於前後兩機關皆錯過配發等不公之事陳情」,合先敘明。

二、經查,多數機關之服制發放對象僅限於戒護科職員,借調至其他科室者則不予發放,然服制費之編列主要係以戒護科職員員額為基礎。服制發放對象,按本要點第 1 點第 2 項規定:「……所稱矯正人員指由本署指定有勤務或業務需要,必要穿著制服之人員。」即「應穿制服者」固然為配發對象;惟「穿著」與「配發」屬不同概念,就各法規面向檢視,借調至其他科室之戒護科人員,縱不須著制服上班,亦不當然排除於配發對象外。

三、另參照本要點修正總說明意旨「…期藉服制規定修正完善,使矯正人員彰顯專業形象,推展矯正業務。」及本要點第 3 點規定「矯正人員於正式集會時得著常服,執行勤務或業務需要時應著勤務服,必要時得著工作服;矯正學校之教導員執行勤務或業務需要時應著工作服。」綜上,凡屬戒護科員額之職員,不因其服務科室而有別,皆應發放服制,以符公允。

四、為避免矯正人員因通案調動而未能取得當年度服制,自明(113 )年起,請各機關務必配合主任管理員(五月)及管理員(七月)之調動期程,朝上、下年度兩區間,辦理夏季及冬季服制採購,使戒護人員於各類服制上得以充足。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後勤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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