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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32566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法院調查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健保投保紀錄及繳納保費情形一事

主旨

有關法院調查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健保投保紀錄及繳納保費情形一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二、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前以 107 年 12 月 12 日廳少家二字第1070031782 號函提示,法院如認有調查旨揭事項之必要時,允逕至「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中介服務」(WebIR) 查詢(附件 1、2) 。為提升行政效能,減省行政成本,爰重申前旨。

三、法院專責人員如無前開系統權限者,請填寫「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並勾選「e.我的 e 政府/(2) 請勾選系統:健保署 WebIR」(附件 3)後,向該院資訊室提出申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請置函示專區)(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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