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21037441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改列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三、增列「1-苯基-2-硝基丙烯(1-Phenyl-2-nitropropene、P2NP)」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