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36963 號
要旨
法院得至「榮民資訊查詢系統」查詢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是否為榮民(眷)
主旨
法院調查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是否為榮民(眷),請逕至本院電子閘門系統之「榮民資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2 年 7 月 28 日秘台資二字第 1121201859 號函(附件 1)諒達。
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認有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辦理當事人或關係人是否為榮民(眷)身分之調查時,允逕至「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之「榮民資訊查詢系統」功能查詢,俾提升行政效能。
三、法院專責人員尚無前開系統權限者,請於「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之「g.其他」欄位勾選並填載旨揭系統功能(附件 2),向法院資訊室提出申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