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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1130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陳○○君購入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地方政府命令拆除後原地重建,遭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相關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陳○○君購入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地方政府命令拆除後原地重建,遭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9 月 23 日農授林業字第 1121621436 號函。

二、關於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之力量,如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抵抗或抗拒之情事,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而「不可抗力」與「不可歸責」分屬不同概念,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因素,未必即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與該因素係由何人造成之可歸責性判斷,係屬二事(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087 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 442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505號判決、103 年度判字第 390 號判決、102 年度判字第 523 號判決、101 年度裁字第 762 號裁定、94 年度判字第 421 號判決、本部 106 年 6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850 號書函及同年 2月 2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01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7 條第 14 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十四、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本案陳君就76 年購入之房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一節固認非可歸責於己,惟該混凝土建築物氯離子含量超標之情形是否為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請貴部參酌上開司法實務及本部函釋見解,本於權責審認之。並請注意其原地重建,是否屬於同款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災後復原重建」或「災民安置」之行為?併予指明。

正本

農業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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