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161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是否屬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規定之範疇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是否屬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規定之範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9 月 19 日文影字第 112302441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既屬公益性質,爰於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並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另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策劃及推動各項業務,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然如另已按月領有報酬而基本生活無虞之董事長,得自財團法人處再支領薪資,則不無雙重受薪之嫌,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關於所詢事項,因涉及人事法規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支薪合理性,案經轉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1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1124002029 號書函略以:「…審酌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及…軍公教退撫法律(按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第 77 條等)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均係避免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以財團法人法第52 條但書所列退休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之給與性質與退撫法第 77 條規定類同,均屬職業退休金,與社會保險之老年(養老、退伍)給付有別,爰參照退撫法第 77 條停止領受給與範圍,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但書所稱『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適用範圍似不包含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養老、退伍)給付。」是以,本法第 52 條但書係為兼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益性及尋覓人才需要,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須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等,以避免有雙重受薪之嫌,而「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符合一定條件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之養老給付,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及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等職業退休金性質並不相同,應非屬本法第52 條但書「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範圍,即仍得依本法第 52 條但書規定支領酬勞。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