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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441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修訂「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3.03.01 起適用;原「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輪值方式及工作事項表」,自 113.03.01 停止適用

主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 1 份,並自 113年 3 月 1 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應依旨揭工作事項表確實執行,機關首長並應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情形,俾發揮勤務督導功能,掌握囚情狀況,維護機關安全;本署派員視察各機關業務時得實施抽查,並將辦理情形列入年度業務評比參考。

二、本署 111 年 1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040 號函頒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輪值方式及工作事項表,自 113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人事室(含附件)、本署會計室(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1040 號函,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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