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1303004270 號
要旨
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刑度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自即日起,各機關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可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主旨
本署 109 年 7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函說明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刑度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停字第 1 號行政訴訟裁定參照)。自即日起,各機關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可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二、檢附「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流程圖」1 份(本署110 年 5 月 17 日法矯署教字第 11003002200 號函附件併同修正)。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30 號函,說明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