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5820 號
要旨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規定,督勤人員以4~6 人為限,機關首長指派指定督勤人員,應陳報本署備查。因特殊原因,致督勤人員不足 4 人時,得指派具有戒護經驗之現任第五序列職務人員,並應陳報本署核定
主旨
各矯正機關督勤人員陳報事宜,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13 年 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4410 號函計達。二、按上開函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規定,督勤人員以 4 至 6 人為限,除當然督勤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指定督勤人員中依序擇定之。機關首長指派指定督勤人員,應陳報本署備查,異動時,亦同。機關因特殊原因,致督勤人員不足 4人時,得指派具有戒護經驗之現任第五序列職務人員,前開督勤人員應陳報本署核定。基此,請各機關依下列說明,辦理督勤人員陳報事宜:
(一)應陳報核定(備查)情形:
1.遇有當然督勤人員調動、陞遷、退休等異動情形,其遺缺未能即時派任銜接,或當然督勤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督勤,機關須另行指派「指定督勤人員」督勤時,應陳報本署備查。前揭事由消滅,恢復由當然督勤人員督勤時,亦同。
2.「指定督勤人員」異動時,應陳報本署備查。
3.機關因特殊原因,致督勤人員不足 4 人時,得指派具有戒護經驗之現任第五序列職務人員督勤,惟另行指派之人員,須陳報本署核定後方可參與督勤。
(二)毋須陳報情形:當然督勤人員遺缺由新任人員即時遞補,無須另行指派指定督勤人員督勤時,毋須陳報本署備查。
三、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名冊」1 份,機關遇有應陳報核定(備查)情形時,應併同更新前揭名冊隨函陳報。
四、本署 112 年 3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2730 號函及其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112040027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