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企字第 1130012076 號
要旨
因應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檢送「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構)應即辦理事項」
主旨
檢送「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構)應即辦理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業奉總統於 112 年 12 月 27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13031 號令公布,並自 113 年 2 月 28 日施行。二、本次修正含括持續並擴大辦理政治檔案清查、強化解降密檢討及移轉前置與開放應用等事宜,各機關應即辦理相關工作,如有作業疑義,請依所附資料洽詢本局各聯絡窗口。
三、本條例修正後完整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旨揭辦理事項、相關作業程序及表單等資訊,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認識我們/文檔法規/政治檔案條例(含行政解釋)項下提供下載運用。
正本
總統府所屬、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長及司法院所屬、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院所屬、監察院秘書長及監察院所屬、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