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1150 號
要旨
為提升各矯正機關毒品犯處遇工作者對於「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之認識,並據以遵循,以精進毒品犯處遇效能,爰訂定「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
主旨
檢送「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各矯正機關毒品犯處遇工作者對於「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之認識,並據以遵循,以精進毒品犯處遇效能,爰訂定旨揭指引。
二、經本署檢討現行「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及「毒品犯個別化處遇流程」,並綜合各機關實務意見,修正前揭計畫及流程部分文字,提示重點如下:
(一)毒品施用者輔導策略:(詳參工作指引第參篇章內容)
1.「毒品施用者處遇前篩選表」調整至新收評估階段實施,且實施時間由「新收三個月內,若實施處遇時距篩選表施作時間已逾兩年,則建議重新施作」調整為「新收三個月內」。
2.進階處遇實施時間由「請機關依收容人在監時間安排,建議監獄、學校及技訓所於出監所前 1-2 年開始安排,看守所於出所前完成」調整為「依收容人在監時間安排,並於出監前完成」。
3.修正不再重複實施「毒品施用者評估問卷(處遇前/後測)」及「毒品施用者評估問卷(出監)」之時機及條件。
4.新增「毒品施用者評估問卷(處遇後測)」及「毒品施用者處遇結案報告表」之完成時間為「該處遇結束後 1 個月內完成」。5.注意配合相關政策或規範(如假釋審核參考、外役監條例等),於在監輔導階段妥適規劃毒品施用者相關處遇。
(二)機關應定期召開復歸轉銜業務協調聯繫會議,及遇案召開個案轉銜會議,並明確區分聯繫會議及轉銜會議。(詳參工作指引第伍篇章內容)。
三、請各機關依工作指引全面檢視 113 年度毒品犯處遇計畫及現行在監收容人毒品處遇情形。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