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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0155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檢送「111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一覽表」,以供法院辦理時參考

主旨

檢送「111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一覽表」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9 日衛授家字第 1130660299B 號函辦理。

二、依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3 點及第 4 點第 1 款規定,法院遴選機構時,應斟酌其安全性、專業性及對受安置少年之權益保障等事項,並不得遴選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之機構,同要點第 5點規定如有第 4 點各款情形之一,屬得與機構解除契約之事由。又依前揭規定本旨,機構如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事實上已礙難交付安置輔導,爰請貴院檢視經評鑑為丙等以下之機構,是否仍有交付安置輔導之個案,如有,應儘速依法妥處,以維兒少權益。

三、又旨揭評鑑結果公布後,法院交付安置(含繼續安置)於評鑑為丙等以下機構所不足之安置費用,本院不予支援,亦不補(捐)助經評鑑為丙等以下之機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2 點參照),並請注意。

四、旨揭評鑑結果置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兒少福利/兒少家外安置專區/兒少安置機構評鑑/衛生福利部 111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項下(網址: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1345),可至該網頁查詢,亦可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安置輔導項下)查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9 日衛授家字第 1130660299B 號

主旨

檢送「111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一覽表」1 份,請轉知各地方法院,請查照。

說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4 條規定辦理。

正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0155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1 日發布,要旨:檢送「111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一覽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