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人之家事事件,書記官應注意之作業事項
主旨
為利瞭解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人之家事事件之情形,請督促書記官切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蒐集、統計及分析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人家事事件,請於案由適時載明「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減輕「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等),以利統計、分析、研究。 二、法院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之系統程式,於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裁判,判讀程式設定字別、案由或裁判內容有「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人」者,提示書記官允妥適遮隱其身分資訊後公開。準此,建議於案由適當載明前開文字,以利系統判讀並輔遮隱程式,得以協助書記官妥速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事宜。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司法院統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