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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9003885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經審理後當庭釋放,書記官應立即通知少觀所,以利聯繫少年返校事宜

主旨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之少年,經少年法院(庭)審理後予以當庭釋放者,承辦股書記官應於庭訊結束後立即通知少觀所,以利其聯繫少年就讀學校預為少年返校相關準備事宜,請查照。

說明

檢附 113 年 4 月 3 日行政院召開「研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中介教育基地建置計畫』草案事宜會議」紀錄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秘書長、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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