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060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動用基金「購買股票」及「辦理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每次變動之辦理疑義

主旨

有關貴部所詢財團法人動用基金「購買股票」及「辦理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是否每次變動買賣仍需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款及本部 111 年 7 月 8 日法律字第 11103509300 號函釋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2 月 29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30000481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財團法人得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又財團法人亦得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另財團法人基金之動用,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與第 3項第 5 款及第 6 款、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參照)。因有關財團法人動用基金屬於重要事項,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是財團法人於每次動用基金前,均應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款規定辦理(本條立法理由及本部 111 年 7 月 8 日法律字第 11103509300 號函參照)。有關貴部所詢財團法人「動用基金」購買股票及辦理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既均屬「基金之動用」,於每次之變動買賣,仍應依本法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3035060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有關財團法人動用基金「購買股票」及「辦理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