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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30400956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法務部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87.07.17 日(87)法監字第 001464 號函

主旨

本部 87 年 7 月 17 日(87)法監字第 00146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矯正機關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而有啟動分區聯防機制及調派靖安小組支援之必要時,矯正機關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分區聯防實施要點等規定,循囚情通報機制向本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通報事故(件)狀況,後續並由矯正署評估情勢調派支援警力。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本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7 年 07 月 17 日(87)法監字第 00146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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