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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3101868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第二級毒品第一百二十五款中文名稱為「四氫大麻己酚」。

二、增列「六氫大麻酚(Hexahydrocannabinol、HHC)」為第二級毒品。三、增列「六氫大麻己酚(Hexahydrocannabihexol、HHCH) 」為第二級毒品。

四、增列「N-甲基假麻黃H(N-Methylpseudoephedrine)」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五、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MDP2P)」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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