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31018680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第二級毒品第一百二十五款中文名稱為「四氫大麻己酚」。
二、增列「六氫大麻酚(Hexahydrocannabinol、HHC)」為第二級毒品。三、增列「六氫大麻己酚(Hexahydrocannabihexol、HHCH) 」為第二級毒品。
四、增列「N-甲基假麻黃H(N-Methylpseudoephedrine)」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五、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MDP2P)」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