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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授矯字第 1130600365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之認定標準,自 113.07.18 起依法務部矯正署113.07.18 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3320 號函辦理,本部 99.06.11 法矯決字第 0990901862 號函,自 113.07.18 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99 年 6 月 11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1862 號函,自本(113 )年7 月 18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有關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之認定標準,自本(113 )年 7 月 18 日起依本部矯正署 113 年 7 月 18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3320 號函辦理。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統計室(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1862 號函,自 113 年 7 月 18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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