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典字第 1130017098A 號
要旨
依據政治檔案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部分檔案因保密期限屆滿30 年且未敘明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自即日視為解除機密
主旨
公告本局管有內政部移轉之 3 件機密檔案,自即日視為解除機密。
依 據:政治檔案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 3 件檔案(檔號:0057/E40829/1-5/0001/007、0059/E40829/1-7/0001/018、0063/E40829/1-11/0001/031) 為政治檔案,保密期限屆滿30 年且未敘明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依政治檔案條例第7 條第 2 項規定,自即日視為解除機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