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4600 號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提示各矯正機關對於 HIV 感染收容人之處遇原則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對於 HIV 感染收容人之處遇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醫療處遇:
(一)篩檢業務:
1.各矯正機關對新收收容人入監(所、校)後 1 個月內實施 HIV檢驗(新收檢驗)。
2.有關檢驗相關配套事項,請依本署 111 年 10 月 7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106004750 號函(如附件 1)辦理。
3.請各機關持續注意收容人愛滋檢驗情形。
(二)「初步檢驗」陽性個案:
1.經 HIV 初步檢驗陽性之疑似感染 HIV 之收容人,須接續執行確認檢驗,並應與未受感染者及感染者分別收容之。
2.對於未經確定感染 HIV 之收容人,各機關之醫事人員與教輔人員應注意其情緒、身心狀況之變化並隨時加以安撫、勸慰,以疏導其情緒,並作書面紀錄。
3.各機關將檢體送至醫療檢驗機關(構)檢驗時,應請該檢驗單位將檢驗結果儘速告知,以確認收容人是否為 HIV 感染者。
(三)「確認檢驗」陽性個案:
1.檢驗結果確認為 HIV 感染者,各機關應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協助及提供醫療(事)服務。
2.為保障 HIV 感染收容人就醫權益並增進就醫之便利性,各機關與健保合作醫療院(所)辦理收容人醫療服務,宜結合當地醫療資源,延請醫療機構進入矯正機關提供醫療或戒送外醫診治。
(四)愛滋防治衛教宣導:
1.宣導對象:配合本署提報於「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重點工作計畫」之內容,各機關應針對職員及收容人辦理愛滋防治衛教宣導:
(1)職員部分,每年辦理 2 場次以上衛教宣導。
(2)收容人部分,每位收容人至少接受 1 小時衛教宣導。
2.宣導內容:請依據法務部 97 年 10 月 23 日法矯字第 0970902125 號函(如附件 2)示說明二(一)辦理,並應參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教材(例如:暴露愛滋病毒前預防性投藥〔PrEP〕、「U=U 共識」等愛滋衛教資訊)適時更新及補充既有教材。
二、收容處遇:
(一)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爰請各機關於安排 HIV 感染收容人之各項處遇時,應注意避免違反前揭規定。
(二)基於 HIV 感染者之人格、隱私及機關硬體空間等方面考量,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監禁管理 HIV 感染收容人,並依實際需要配房及配業。
(三)關於 HIV 感染收容人參加職業訓練部分,各機關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實質審查收容人之參訓申請,不得以感染 HIV 為由直接排除(例如未給報名之機會)其參加職業訓練。
三、重申最新愛滋衛教觀念及國際共識「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係指「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亦即,若 HIV 感染者有穩定服藥,使體內達到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低於 200copies/ml)」之狀態,即不具傳染力。請機關加強宣導上揭觀念,以利消弭對於 HIV 感染者之擔心與歧視。
四、本署 109 年 2 月 12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90600022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會計室(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