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7160 號
要旨
為助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掌握機關囚情狀況,應要求督勤人員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所定規範執行,並於各時段確實進入戒護區督導查察;機關首長尤須掌握凌晨 1~5 時之勤務督導情形。督勤人員對於特殊情形之舍房,應加強勤務督導。記錄勤務之相關簿冊,應詳實登載,避免疏漏;機關首長對於所屬督勤人員之工作表現,應盡督考責任
主旨
提示督勤人員工作相關事項,請確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本署查察矯正機關督勤工作有執行不周情形,請各機關首長就所屬督勤人員工作狀況加強督考,以維護機關安全。
二、為達襄助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掌握機關囚情狀況,機關首長應要求所屬督勤人員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所定規範執行督勤工作,並於各督勤時段確實進入戒護區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凌晨 0 時至上午 8 時之時段,督勤人員應避免集中於特定時間督導勤務,機關首長尤須掌握凌晨 1 時至 5 時之勤務督導情形。
三、督勤人員進入戒護區督導查察戒護勤務時,對於新收舍、違規舍、病舍及有單獨收容情形之舍房,應加強勤務督導作為,確實掌握囚情狀況。
四、記錄督勤人員督導查察戒護勤務之相關簿冊,應詳實登載督勤人員「進入」及「離開」戒護區之時間,避免疏漏;機關首長對於所屬督勤人員之工作表現,應盡督考責任,對於勤務督導不落實或未能掌握機關囚情狀況之督勤人員,須促其檢討改進。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