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8 點之 2,並檢附刑事無罪確定判決結果通知例稿
主旨
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七十八點之二,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 106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 112 年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時立法院附帶決議之要求,以平復透過刑事再審、非常上訴程序而改判無罪確定者所受各方面損害,並建置或完善相關扶助機制,考量前開無罪判決確定者,在無罪判決確定前遭貼負面標籤,而造成身心、人際關係或社會關係上之重大不良影響,為協助其回復名譽,除該無罪判決應依法公告外,法院另得以函文敘明其業經無罪判決確定之方式,俾利其有效復歸社會,爰配合修正旨揭應行注意事項,以供法院辦案參考。 二、檢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七十八點之二修正規定、總說明暨對照表各 1 份(附件 1),以及刑事無罪確定判決結果通知例稿 2 份(附件 2),請轉知貴院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參考。 三、本院已請資訊處將上開刑事無罪確定判決結果通知例稿建置於刑事審判資訊系統,附此敘明。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毋庸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25)、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均請查照)、本院各廳處室(以公文管理系統與傳閱系統傳送及公告周知)、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本院資訊處(請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