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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勤字第 113050044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憲兵指揮部所屬憲兵隊函請矯正機關簽訂「平(戰)時支援協定書」一案,查法務部與國防部簽訂「國防部戰時軍事犯移請法務部代收容支援協定書」,協助收容對象係戰時羈押之被告或指揮執行之受刑人及保安處分受處分人之軍事犯,與「戰俘」顯有未合,應由國防部自行建置適當處所為宜

主旨

有關憲兵指揮部所屬憲兵隊函請本署矯正機關簽訂「平(戰)時支援協定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部分矯正機關反映收受旨案協定書,支援事項為機關內開設「戰俘」收容處所,惟查法務部於 103 年 4 月 28 日與國防部簽訂「國防部戰時軍事犯移請法務部代收容支援協定書」,協助收容對象係戰時羈押之被告或指揮執行之受刑人及保安處分受處分人之軍事犯,與本案「戰俘」顯有未合,應由國防部自行建置適當處所為宜。

二、相關支援協定事項簽訂,國防部與法務部業就各作戰區指揮部規劃對應之矯正機關,請依本署 103 年 5 月 27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301068350 號函示辦理。

三、檢附上揭函文及附件影本 1 份。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後勤資源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勤字第 113050044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憲兵指揮部所屬憲兵隊函請矯正機關簽訂「平(戰)時支援協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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