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捐助章程等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旨
所詢有關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6 月 6 日經授商字第 11303406290 號函。 二、有關來文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關於來文說明四(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未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8 條第 3 項第 3 款經董事會選任部分: 1.按本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其董事以下列方式產生者,其人數應計入前項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人數:一、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遴聘。二、由政府機關(構)特定職務之人員擔任。三、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其立法理由揭示「代表政府出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除由主管機關遴聘外,為因應實務需要,亦得以捐助章程規定,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遴聘、由政府機關(構)特定職務人員擔任或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人選,經董事會選任之。 2.是以,代表政府出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除由主管機關遴聘外,亦得以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產生之方式。故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將「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規定為董事產生之方式,則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尚未依捐助章程規定,經董事會選任前,自非屬代表政府出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亦不生須否計入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人數之問題。 (二)關於來文說明四(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董事解任及選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部分: 1.按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捐助章程中明定董事及設置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 2.次按本法第 48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於捐助章程規定以「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為其董事之產生方式,則依本法第 62 條第 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可知,其董事之選任及解任,除捐助章程規定得以董事會普通決議行之者外,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