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1304545810 號
要旨
配合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第 4、5 點文字,修正英譯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A、B 格式)
主旨
檢送修正之英譯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二份(A、B 格式),請查照。
說明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點附件六、附件七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第 4 點、第 5 點酌作文字修正,英譯版配合現行規定予以修正。
正本
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須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本
內政部(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機關(含附件)、本部法醫研究所(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