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現實務機關獲報返家探視收容人未能於指定期日回監時,均採個案方式處理,如無法慎重控管收容人返監動態,恐衍生脫逃風險,故研修「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無戒護外出收容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之作業流程」,補足是類情形處置程序,爰請各機關依修訂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規定辦理
主旨
檢送修訂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各 1 份,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現實務機關獲報返家探視收容人未能於指定期日回監時,均採個案方式處理,如無法慎重控管收容人返監動態,恐衍生脫逃風險,故研修「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無戒護外出收容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之作業流程」,補足是類情形處置程序,爰請各機關依旨揭修正流程規定辦理。 二、另重申各機關應不定期進行不同類型(準)脫逃案件通報測試,除使值勤人員熟悉日間(辦公日)案件處置及作業程序外,務請加強於夜間或例假日發生案件時之應變處置演練,並檢視人員是否熟諳操作相關電腦系統軟體及通訊等設備,俾依限完成處置及通報作業。 三、本部 112 年 9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204006440 號函頒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檢察司(含附件)、法務部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含附件)、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12 年 9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2040064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