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90238532 號
要旨
少年事件之少年證人安全出庭環境及審理期間之人身安全保障相關事宜
主旨
為維護少年事件之少年證人安全出庭環境及審理期間之人身安全保障,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1 條之 1 規定,有關兒童及少年出庭擔任證人(下稱兒少證人)之保護措施,由少年法院法官衡酌個案之需保護性,於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兒少證人因尚未成年,身心需特別照顧,除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外,亦可參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5 點(不當詰問之禁止)、「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貳、五(證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六(單獨訊問、遠距訊問)、七(兒童或少年得請適當之人陪同)、八(檢舉人身分保密)、十五(詰問之限制或制止)、十八(證人保護服務)等規定。
三、據訴,兒少證人於庭前在法庭外(如走廊)見到少年事件之少年及家屬而心生畏懼。為避免造成兒少證人身心受創,請參酌上開規範,妥適落實相關保護措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