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5540 號
要旨
為強化科技設備之運用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管理,請各矯正機關重行檢視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並依修正之「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範本)」妥適修訂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調閱、擷取建檔及複製程序。修訂作業應於 114.02.28 前完成,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主旨
檢送修正之「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範本)」1 份,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按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及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710 號函及附件「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範例)」,已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為強化科技設備之運用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管理,請各機關重行檢視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並依旨揭範本妥適修訂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調閱、擷取建檔及複製程序;又運用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有增減時,或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等相關程序及事項有更動時,應同步修正規定內容,並據以落實執行。
三、前揭修訂作業應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並陳報本署備查。爾後各機關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除因增減設備數量須予修訂外,餘涉設備種類新增、操作管理規範及程序、使用權限劃分或其他資訊安全相關事項之修訂時,應經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核定後施行。四、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7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