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40000680 號
要旨
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指定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第5 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 12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全文內容
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修正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指定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第5 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 12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修正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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