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財團法人受贈股票,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購買股票行為;惟財團法人既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單一股東,進而成為該公司之經營主體,就該公司之經營,並非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或與從事公益之目的不符,即與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之規定有違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受贈股票之持股比率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30101705 號函。二、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受贈』股票是否參照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之意旨辦理」乙節,貴部來函援引本部 113 年 10月 4 日法律字第 11303512930 號函仍請參照。 三、又查財團法人「受贈」股票之情形,固非屬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5 款所稱「購買」股票行為;惟財團法人既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單一股東,進而成為該公司之經營主體,則該公司所營事業即成為財團法人業務之延伸。是以,主管機關應予審酌該公司之營業項目、營運方式及財團法人之經營行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是否相符;倘財團法人就該公司之經營,並非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或與從事公益之目的不符,即與本法第 2 條第 1項及第 18 條之規定有違(本部 113 年 12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1303516870 號函參照)。爰本件貴部仍應參酌上開說明,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進行適當之監督及管理,並依具體事實判斷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