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另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
主旨
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4 年 2 月 21 日新北院楓民永 114 年度法字第 1 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董事會得否決議選任及解任監察人乙節,按財團法人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產生方式、選(解)任之決議程序等,應依財團法人所定捐助章程規定行之(本部 111 年 8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103510080 號函意旨參照)。另有關所詢財團法人之相關法律有無限制監察人每年需召開監察會乙節,經查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 三、本部謹提供以上規定供參,至於具體個案仍請貴院參照上開說明卓處。
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