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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290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離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主旨

本署 100 年 3 月 2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00400082 號函提示離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旨揭離島首長例假日實際到勤及補假事項。機關首長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導人員工作事項表」辦理,以發揮機關首長督導功能,維護機關安全。

二、旨揭函示停止適用後,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副 本: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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