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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114 年 6 月 2 日起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 114 年 5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1540 號函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第 7 點規定指定方式傳送「重大事件(事故)通報表」,由原傳真方式改以電子郵件傳送至「center8370@mail.moj.gov.tw」,傳送後請迅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與囚情動態通報中心聯繫確認。

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依本署 105 年 5 月 27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506000810 號函頒之專用通報表通報;少年矯正機關(含少年觀護所)則依法務部 110 年 5 月 14 日法矯字第 11006001190 號函頒之重大事件通報表通報;少年矯正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請依法務部 113 年 5 月 23 日法綜決字第 11301505080 號函辦理。

四、前揭通報表檔案請轉為 PDF 格式,命名請依附件命名參考表辦理。五、為落實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各機關與囚情動態通報中心應保持聯繫管道暢通,本署將不定期查察各機關囚情動態及勤務督導執行情形,以確保通報機制運作之即時性及有效性。

六、本署 104 年 11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404005360 號函,自114 年 6 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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