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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主旨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 114 年 5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404003270 號函計達。

二、按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下稱本措施)第 5 點規定,各校應儘速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並依「少年矯正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架構範本(如附件 1)」,研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並推動。

三、依本措施第 2 點第 3 款及第 8 點第 2 款第 2 目規定,校園霸凌事件經各校作成終局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報本署備查。爰此,各校生對生霸凌事件處理後,請將前揭應行陳報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流程檢核表(如附件 2)」及相關佐證資料併同函報本署。

四、為周延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請各校確實依本措施及「少年矯正學校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3)」辦理相關事宜。

五、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本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正本

本署所屬各矯正學校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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