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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403506490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 114.01.01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施行後之獎勵金發給標準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 114 年 1 月 1 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施行後之獎勵金發給標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4 年 5 月 14 日部管二字第 1145825626 號書函。

二、按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其發給獎勵金之程序如下:……(三)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已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之各類別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由本人填具獎勵金申請表……,並檢附勳章、獎章證書,送經服務機關(構)審核後覈實發給。但服務機關(構)因故未能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發給獎勵金者,至遲應於本要點修正發布之次年度發給。」查本要點自 80年 3 月 7 日訂定發布後,歷經數次修正,其附件一「公務人員勳章獎章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表」之各該類別勳(獎)章及等第之獎勵金金額亦有調高,惟上開規定對於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勳(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依本款規定提出申請時,究應適用「獲頒勳(獎)章時」、「退休時」抑或「機關核定其獎勵金申請案時」之獎勵金發給標準,並無明文規定。

三、又依本件來函說明二略以,貴部對於部分 113 年退休人員之勳(獎)章獎勵金,因機關行政作業不及,於 114 年度始予核發者,係以機關(構)作成核定發給獎勵金處分時之法規為準,即按 114 年修正後之發給標準表辦理。是依貴部上開說明,因 114 年 1 月 1日修正施行之本要點獎勵金發給標準有提高獎勵金之金額,如同為113 年退休之人員,其所領取之勳(獎)章獎勵金(按:同一類別、同一等第之勳(獎)章),將因機關(構)於 113 年或 114 年作成核定發給獎勵金處分而有不同,此種對於同一基礎事實卻有不同處分結果之處理方式是否公平、妥適,建請考量。

四、本件來函所詢有關於 114 年 1 月 1 日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獲頒該等勳(獎)章,因故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於退休時申請獎勵金者,其若於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其發給標準究應適用「該員退休時」之規定,抑或「機關核定其獎勵金申請案時」之規定一節,尚請貴部審酌本要點訂定及修正之目的,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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