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0191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並建議法警隨身攜帶「法院法警勤務手冊」,以供執行業務參考

主旨

貴院陳報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全文一案,准予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4 年 7 月 4 日院高警字第 1141800052 號函。

二、另有關「法院法警勤務手冊」對於法警執行職務仍有重要參考價值,建議貴院依相關規定酌予修正,俾利法警隨身攜帶供執行業務參考。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協助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人事處、本院政風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0191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