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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14001995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調整第二、三、四級毒品分級及品項,並自 114.08.27 生效

主旨

檢送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毒品分級及品項函文影本 1 份,並自 114 年 8 月 27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 114 年 8 月 25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23110C 號函辦理。

正本

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法務部矯正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本

臺北榮民總醫院(含附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含附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含附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含附件)、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含附件)、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含附件)、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含附件)、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含附件)、本部綜合規劃司(含附件)、本部法制司(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本部統計處(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114001995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檢送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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