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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1142102409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因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修正,停止適用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3 月 11 日秘台人二字第 0990003231 號函

主旨

為應銓敘部 114 年 7 月 3 日修正發布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下稱職代注意事項),茲停止適用本院秘書長 99 年 3 月 11 日秘台人二字第 0990003231 號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縮短各機關用人時程,並配合修正後之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嗣後本院所屬各機關依該規定進用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時,除出缺之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仍應依該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以外,其餘均由各該機關自行核定,旨揭本院秘書長 99 年 3 月 11 日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另各機關留職停薪人員擬進用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之情形,亦比照辦理,毋須再報經本院或高院同意。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資訊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3 月 11 日秘台人二字第 0990003231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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