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141201575 號
要旨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
主旨
公告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事項。
依 據: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5 項、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條及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下稱本平台)提供得使用本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憲法訴訟書狀種類傳送服務,自 114 年 9 月 2 日新增「憲法訴訟案件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同意書」之書狀傳送服務。
二、前述憲法訴訟書狀之範圍如下: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補正書、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電腦文書處理)、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聲請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回復原狀聲請書、憲法訴訟聲請大法官迴避聲請書、憲法法庭閱卷聲請書(聲請人、第三人)、交付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聲請書、聲請變更期日書、公示送達聲請書、聲請補充判決(裁定)狀、聲請更正錯誤狀、憲法法庭集中保管卷宗閱卷聲請書、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陳述意見書、選定當事人陳報狀、聲明人證狀、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憲法訴訟查詢案件進度聲請書(線上查詢)、言詞辯論意旨書。
三、有關憲法法庭閱卷聲請書(聲請人、第三人)、憲法法庭集中保管卷宗閱卷聲請書兩類書狀,得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本平台,逕於右側整合服務快捷列項下點選「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欄位,系統介接至「司法院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系統」,進行閱卷聲請登錄服務。
四、服務類別:對稱式及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
五、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本平台時,與紙本書狀提出於憲法法庭同。但有不屬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附件所列之送方,或傳送不屬該辦法附件所列之書狀種類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六、使用本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本平台。但有憲法法庭指定提出專家諮詢意見書或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情形,使用者帳號與密碼由憲法法庭主動提供之。
七、以本平台傳送之書狀,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 5 條規定,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