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保護陳述意見者及陪同人員,法官及書記官於辦理家事、少年事件時之辦理事項
主旨
為提供友善司法環境,保護陳述意見者及陪同人員,請貴院法官及書記官於辦理家事、少年事件時,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以 97 年 10 月 2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3151 號函、100 年 3 月 1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6126 號函、101 年 9 月 2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6341 號函,請各法院辦理家庭暴力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安置事件,陪同出庭之社工員報到簽名時,得以社工員所屬單位或其代號代替。本院亦於 108 年 10 月 22 日於「本院網站常見問答區」就前開情形予以公告,說明為保障陪同出庭社工員人身安全,其得以用代號代替其身分證號、住居所等人別資料。 二、請貴院轉知法官、書記官於開庭時、筆錄記載某社工出席時,請向社工員說明其權益,並得使用代號代替,以具體落實友善司法環境,並保障社工員人身安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