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主旨
各機關辦理收容人提出外界送入財物人員登記及被提出人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等流程(含表件)之調整事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14 年 10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2880 號函計達。二、為簡化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即日起,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被提出人應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7 條規定,至遲於送入財物時,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查驗,其方式得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現場繳驗,或郵寄身分證明文件予收容人,預先向機關繳驗等方式辦理。 三、檢附修正之「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各1份。 四、本署 114 年 10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2880 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11404012880 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